2007年8月2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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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方婚前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
郑志东

  【案情】
  王某(男)与张某(女)于2005年11月结婚。次年2月,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。在王某的追问下,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。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。
  【焦点】
 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,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。对此,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:
  一种意见认为,《婚姻法》第34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,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在本案中,张某尚在怀孕期间,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。
  另一种意见认为,《婚姻法》第34条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性规定,不能绝对化理解。《婚姻法》同时还规定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本案中,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事实,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。王某起诉离婚,属于“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”的范围,应当予以受理。
  【评析】
  笔者认为:《婚姻法》第34条的规定,体现了对妇女、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。但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,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,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受此限制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:(一)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;(二)女方小产后,身体健康已恢复;(三)男方受虐待,不堪忍受的;(四)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、人身安全等情形的。
  本案中,张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》中指出,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,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,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,婚姻关系尚未建立,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。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,不是法律问题。所以,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,应当依照《婚姻法》第34条的规定处理,即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